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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3日 星期三 04时52分
【以案为鉴】科研经费使用违规典型案例警示(一)
发布时间:2026-06-01 08:33:43
发布者:办公室
来源:
浏览次数:37

守规者稳,行稳者远。物探中心为强化以案促改,切实加强科研经费规范管理,有效防范科研经费领域“三虚”问题风险,特选取【科研经费使用违规典型案例】系列专题。通过深度剖析典型违规案例,系统揭示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的常见风险与突出问题,旨在引导相关人员准确理解政策界限、筑牢廉洁防线、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杜绝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案例一

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详情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借学生名义冒领劳务费据为己有。

 

案例二

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案例详情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三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详情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退赔38万余元给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四

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详情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有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五

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案例详情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六

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来源  武汉理工大学财务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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